转院证明怎么开,不住院怎么开转院证明


如何办理转院手续? 1、与医方协商解决 。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 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 值得注意的是, 在司法实践中, 就人身损害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应保护其诉权, 但其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 应认定协议有效 。
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书面申请 。 书面申请应在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
3、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 不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前提 。 患方的举证责任集中在患者人身损害后果(身体健康损害、死亡等)和与医疗机构的医疗关系(病历、医疗费单据等)上 。

扩展资料
自行选择就诊或未经规范转诊直接在三级医院就诊, 在原政策基础上, 报销比例下调10% 。 因为田先生并未按照分级诊疗制度进行就诊, 而是直接选择在三级医院就诊, 所以按照政策规定, 她不能按照正常比例进行医保报销 。
2017年渭南市医疗保险经办处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的通知》中规定, 除了孕产妇、5周岁以下儿童、65周岁以上老年人, 以及危重、急诊、术后复诊、精神类疾病、急性重大传染病、恶性肿瘤等在基层不具备诊治条件的群体, 可自行选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外, 其他医保人群都需要按照分诊就医的规定看病就诊才能按照正常比例报销 。
参考资料来源:


怎么办理转院手续 以汕头市为例 。

参保人办理转诊手续时, 应由汕头市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意见, 由主治医师填写《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转诊意见书》经科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名确认后, 由医院医保科或医务科在1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意见录入医保信息系统 。
同时打印《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转诊凭证》加盖医院相关部门印章后, 交参保人留存 。 如果是常住异地人员因病情需转往非选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应由选定医疗机构中级别最高的医疗机构填写《转诊意见书》后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备案手续 。
参保人在异地转诊有效期内需二次转院的, 由异地转出医疗机构填写《转诊意见书》, 到所属社保经办办理转诊备案 。 当参保人选择转诊医疗机构为非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时, 系统打印《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医疗机构情况确认表》交参保人至就医地有关部门盖章确认 。
扩展资料:
以汕头市为例, 要办理转院证明的, 需要由主治医师填写《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转诊意见书》经科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名确认后 。 然后由医院交由医院备案, 并且录入医保信息系统 。
然后打印《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转诊凭证》, 并且盖章(本地医院), 交由参保人携带至转出医院就可以 。 但是病情危急的可先行转诊再补办转诊手续, 并在转往医疗机构入院后10天内补办转诊手续 。
转诊有效期到期后, 参保人仍需转往同一家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需重新办理转诊手续 。 转诊医疗机构为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的, 在完成医保系统转诊备案手续后, 系统自动开通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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